2.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壹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包括以下內容:(1)代為起訴和應訴;(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三)申請回避,向法庭、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五)雙方約定可以代表的其他事項。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在特別授權代理中的代理人除享有壹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以行使和解、申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3.特別授權代理的權限包括以下內容:(1)代表代理人承認部分或全部債權;(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3)和解;(4)反訴;(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
四、正確區分壹般授權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對於準確授權和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訂立代理合同時,除壹般代理人外,可以接受壹名或者全部特約代理人。在與授權代理打交道時,我們應註意以下問題:
1.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必須有明確的授權清單。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只寫了“全權委托”,沒有具體授權內容,則在法律上認定為壹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權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依法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問題,即使是有特別授權的律師也不會擅自決策,他們會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的,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律師有過錯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除非是律師的過錯,否則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