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包括許可方不再就該項專利技術許可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
二、排他實施許可。
它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壹定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的權利,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專利許可第三方實施。獨家實施許可與獨占實施許可的根本區別在於,獨家實施許可排除了許可方以外的任何競爭對手,但許可方不允諾被許可方獨占實施權,其他的特征則與獨占實施許可基本相同。
三、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也稱壹般實施許可、非獨占實施許可,是最常見的壹種實施許可。它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地區或工業領域內制造、使用或銷售已許可的專利產品或技術,同時,許可方不僅保留在上述同壹範圍內自己實施該項許可專利的權利,而且還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壹範圍或不同範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壹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