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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中許可方的主要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在專利許可合同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是完整的、無錯的、有效的,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3.承擔保密義務;

4.獨占許可合同的許可人不得在許可人已經許可該專利的範圍內,就同壹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專有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給受讓人的專利範圍內實施該專利。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在某壹地區或某壹期限內將專利技術授予受讓人後,不再享有在該範圍和該期限內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也不再享有將該專利技術分發給第三方的權利。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轉讓方保留在授予受讓方的範圍和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1.按照合同支付價款。

2.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方式和期限實施專利技術,並按約定支付年度使用費。

3.未經讓與人同意,不得允許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技術。

4.承擔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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