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專利實施中最常見的方式

專利實施中最常見的方式

法律主觀: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受讓人在合同成立後,可以在約定的地區、期限內和按約定的方式實施專利技術。專利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壹、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三、普通許可,也叫壹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上一篇: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規定?
  • 下一篇:從順豐、菜鳥與蘇寧,看物流巨頭的“綠色”擔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