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壹定比例從專利實施後被許可人的收入中提取特許權使用費。(1)對於專利權人來說,許可他人實施後,妳不能馬上得到特許權使用費,前期的投資和費用也不能馬上收回。其效益的實現依賴於被許可人的實施,因此也是不穩定的,專利權的收益取決於被許可人的生產績效。這就需要專利權人對其會計賬目進行檢查和監督,增加了專利權人獲取使用費的難度和不穩定性,增加了專利權人的工作量。因此,這種支付方式並不適合專利權人。(2)對被許可方非常有利,不僅不需要在實施前投入更多的資金來減輕其經濟負擔,還能促使專利權人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在技術和銷售上給予指導和幫助。有的企業還可以通過賬務處理降低計算傭金費用的計算基數(當然這是違法的)。
3.入門費加傭金是協調合同雙方利益的最佳方式,也是專利許可合同實踐中最常見的做法。入門費是合同生效時被許可方支付給專利權人的使用費的壹部分,壹般包括專利權人為取得專利權和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專利權人的適當報酬和利潤,使專利權人在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後,無論實施情況如何,都能有穩定的收入,既保證其利益,又不使許可方難以承受。專利費是專利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提取的另壹部分使用費。傭金可能分為:①固定比例傭金,即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量和利潤固定在壹定數額,在合同約定的比例和傭金期限內提取;(2)滑動比例傭金,在合同中約定,傭金按合同產品每年實際產量、銷售額或利潤的壹定比例,或逐年增加,或逐步減少。在實踐中,為了公平地實現雙方的利益,應采用第二種方法,即以合同產品的實際產量或銷售額為基數,按約定的比例提成,使雙方利益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