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等同原則
壹 等同原則的概念 等同原則Doctrine of Equivalents(簡稱“DOE”)
它是指在專利侵權中對於涉嫌侵權的某項技術與已獲技術相比,雖然未在字面上落入該專利權利要求書的範圍之內,但如果被控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則應判定侵權成立。該原則在我國出現的比較晚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已經承認了等同原則但專利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等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把握住等同原則的實質正確地適用該原則。
二、等同原則在我國實踐中的適用中出現的問題
等同原則在美國發達國家早就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它作為壹項正式的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在我國卻出現的比較晚。我國關於等同原則最早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1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幹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該規定的第17條第二規定“等同原則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判斷是否適用等同原則,最主要是法官的判斷,有沒有超過範圍(等同原則本身就有擴大專利範圍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