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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受理後的修改問題

是的,這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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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發明專利申請人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更正專利申請文件中明顯的文字和符號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壹)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

(四)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分案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專利復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認為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復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復審,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者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八條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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