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專利文本的簡介
1.專利申請文本
申請文本指的是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文本,專利申請壹旦被受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確定專利申請日和申請號,專利申請文本就確定下來了。
2.公開文本
(1)發明公開文本
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文本是指申請文本經初步審查合格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所公開的文本,公開文本上標註了公開號和公開日。
(2)實用新型公開文本
實用新型專利,由於是初步審查制度,其公開文本上標註授權公告號和授權公告日。
3.授權公告文本
授權公告文本是指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實質審查,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過初步審查,符合授權條件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授權決定並給予公告時所公布的文本。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要求可能因各種無效宣告程序發生改變,最新的法律狀態以專利登記簿中記載的為準。
那麽這些文本有什麽不同呢?簡單來說,申請文本是妳遞交給專利局的文本,是最原始的文本,而公告文本則有可能妳為了克服申請文件的缺陷,主動或者被動修改後形成的文本;授權文本這是經過申請人和審查員的博弈最終確定的文本。當然上述三種文本也可能完全相同。
三種專利文本的法律效力
1.申請文本是指原始提交的申請文本,其所顯示出的範圍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以此作為判斷修改是否超範圍的依據。
2.公開文本即可作為《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稱的現有技術,是公眾所能獲取的文本。對於發明專利來說,發明專利申請自公開日起至專利授權公告日,其技術方案處於“臨時保護”階段。
3.授權文本,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的規定,自授權公告日起,專利權生效,即在授權公告日起至專利權終止之日之間,才有可能發生專利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三種專利文本的定義和作用,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具體維權訴訟中,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以最終有效的文本為準。《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十壹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權的專利文本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相關的確權行政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