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壹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對於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並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這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執行《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對象的依據。署名權是壹種精神權利,屬於人身權的壹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壹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二、署名權是法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而認為其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新專利法解釋: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的署名權、專利權人的標記權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本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