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就廣義而言,專利說明書是指各國專利局或國際性專利組織出版的各種類型說明書的統稱。包括未經過專利性審查的申請說明書,如德國公開說明書、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等;以及經過專利性審查的專利說明書,如美國專利說明書、前蘇聯發明說明書、中國發明專利說明書等。就狹義而言,專利說明書是指經過專利性審查、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壹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壹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發明專利申請包含壹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壹個單獨部分提交,並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法律客觀:說明書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對發明創造的內容作出說明的文件。它還是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最基本的文件,它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依據。申請人在權利要求書中要求保護的,只能是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內容。因而說明書必須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並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否則請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就難以確定,由此可能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後果。《專利法》第26條規定,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說明書,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時候,說明書還應當有附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5)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6)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益;(7)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8)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壹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語。說明書的寫作要點(1)說明書中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描述務必做到清楚、完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確實能夠據以實現該發明創造;(2)說明書的寫作應符合註意事項中所列各項要求。說明書的註意事項(1)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提交說明書,壹式兩份(正、副本各壹份)。(2)說明書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整齊清晰、黑色,符合制版要求,字高在0.3厘米至0.4厘米之間,行距在0.3厘米至0.4厘米之間。說明書首頁用此頁,續頁可用同樣大小和質量相當的白紙續寫。紙張縱向使用,只限使用正面,四周須留有空白:左側和頂部各2.5厘米,右側和底部各1.5厘米。(3)郵寄申請文件不得折疊。(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用其他方式和順序說明的以外,應按下列順序撰寫:a.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名稱,該名稱應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b.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c.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參考作用的現有技術,並且引證反映該項技術的文件;d.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e.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f.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或者積極效果;g.如有附圖,應當有圖面說明;h.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有化學式或數學式,但不得有商業性宣傳用語。i.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名稱居中。名稱與正文之間空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