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
《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經營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侵權人以侵權為職業的,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於營業利潤,為侵權人計算提供了方便。
2.按照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計算。
《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按照因侵權造成的專利產品銷售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這壹規定大大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要確定侵權人的銷售數量即可,同時也排除了侵權人銷售額未減少,損失無法計算的情況。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金額。
《規定》第二十壹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作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4.法定賠償
《規定》第二十壹條:“沒有專利許可費可參考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和侵權人侵權的性質、情節,在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前三種計算方法可以由專利權人選擇,對其最有利,只有在前三種計算方法都不適用時,才能采用第四種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