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 個人所得稅 額。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最低壹級為5%,最高壹級為35%,***5級。 1、全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000元的,稅率為5%; 2、全年應納稅所得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 3、全年應納稅所得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4、全年應納稅所得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 5、全年應納稅所得超過500000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35%。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 工資 、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 失業保險 等 社會保險 費和 住房公積金 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 住房貸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贍養老人 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