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其專利權的歸屬。
1.本條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本文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本質特征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如電腦錄入人員、實驗人員、素描人員等。,不應該算是發明者或者設計者。還需要指出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家和設計師只能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的自然人。
二、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屬於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比如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在完成本單位下達的科研任務後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在自己的工作範圍內完成的新產品設計或新工藝方法。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下列情形之壹:(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創造;(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發明創造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裏所說的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的使用。;技術狀況,包括機組未公開的技術數據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雖然不屬於本單位執行的任務,但也應視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本單位。但是,除非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公司、企業的職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或者在用人單位專門分配給他的工作中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用人單位所有。我國專利法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的規定與其他國家基本壹致。至於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屬於單位內部關系,應由單位妥善處理。
3.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在申請被批準後歸單位所有。但是,如果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立合同,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例如, 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合同中約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將物質技術條件使用費支付給本單位,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雙方所有的,則專利法修改時新增本款規定。 這壹規定有利於鼓勵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有利於發揮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避免閑置。
5.本次修改前,專利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取得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由該單位持有;非全民所有的單位取得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該單位所有。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國有企業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有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人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沒有必要按照不同的所有制規定國有單位只是其專利的“持有人”,其他單位是其專利的“所有人”,而只需要明確誰是“專利權人”。因此,修改後的條文規定,單位因職務發明創造取得的專利權,不再因單位的所有權性質不同而分為專利權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而稱為“專利權人”。
鑒於妳的上述情況,我個人認為屬於非職務發明。希望對妳有幫助,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