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相關費用具體說明如下:
1、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最遲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2、交費時間超過規定交費時間不足壹個月的,不收滯納金,超過規定繳費時間壹個月的,每多超出壹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作為滯納金。
3、如果6個月內還沒有繳納國家局會再來壹封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如果還要這個專利的話必須在2個月內交1000恢復專利權費和補交專利年費及當年全額年費的25%滯納金,如果這兩個月還沒辦理的話,專利權就喪失不能恢復。
4、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後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
5、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後,進行失效處理,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