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1)在自己工作過程中做出的。
專利的
發明創造;(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第(三)種情況,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壹是必須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從原單位辭職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發明創造;二、發明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
2.發明創造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技術資料。壹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不可缺少的決定性作用,可以認為是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只是利用了少量的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與完成發明無關,則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