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妳申請什麽東西都好,這個是妳的權利,但是,能否給妳授權,就是另外壹回事了。
其次,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審查指南記載:
組合發明對於創造性的判斷
組合發明,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進行組合,構成壹項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
在進行組合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後的技術效果等。
(1)顯而易見的組合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壹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壹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例如
壹項帶有電子表的圓珠筆的發明,發明的內容是將已知的電子表安裝在已知的圓珠筆的筆身上。將電子表同圓珠筆組合後,兩者仍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沒有相互作用關系,只是壹種簡單的疊加,因而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此外,如果組合僅僅是公知結構的變型,或者組合處於常規技術繼續發展的範圍之內,而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非顯而易見的組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並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後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並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例如
壹項“深冷處理及化學鍍鎳-磷-稀土工藝”的發明,發明的內容是將公知的深冷處理和化學鍍相互組合。現有技術在深冷處理後需要對工件采用非常規溫度回火處理,以消除應力,穩定組織和性能。本發明在深冷處理後,對工件不作回火或時效處理,而是在80℃ ±10℃的鍍液中進行化學鍍,這不但省去了所說的回火或時效處理,還使該工件仍具有穩定的基體組織以及耐磨、耐蝕並與基體結合良好的鍍層,這種組合發明的技術效果,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預先是難以想到的,因而,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由此可見,將現有技術進行組合,若是非顯而易見的組合,是具有創造性的,也是可以獲得授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