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訴的,可在答辯狀中寫明。
二、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並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擴展資料:
法庭審理的程序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壹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壹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