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我國形成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相比於版權和商標的行政執法,中國的專利行政執法獲得的法律支持力度,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比如,專利行政執法並沒有罰款權。時至今日,對於我國是否需要加強專利行政執法,還存在壹些爭論,特別是在專利法新壹輪修改的背景下,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予以澄清。?
首先,考慮到中國專利保護的現實狀況,有必要認真審視權利人對於專利行政執法的需求:
第壹,專利侵權活動比較廣泛,同行之間產品仿冒和技術抄襲的現象屢見不鮮,侵權產品已經從傳統的銷售渠道,開始蔓延到電子商務平臺。
第二,侵權產業鏈態勢明顯,從侵權產品的設備供應、生產制造、運輸、銷售等環節,都分工細致。基於這種產業鏈的生態,甚至形成了侵權活動的集中化和區域化現象。
第三,侵權隱蔽性比較強,取證難度比較高,特別是對於壹些涉及生產設備的專利侵權,往往依靠權利人及其代理人自身的力量無法取證或難以取證。
第四,維權成本高,不僅通過訴訟獲得的較低賠償難以回報維權的經濟付出,而且相對漫長的訴訟周期也耗費了權利人的時間、精力。?
從數據上看,專利行政執法有效分流了權利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減輕了法院的案件審理負擔。2013年,全國地方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壹審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識產權行政和刑事壹審案件分別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雖然壹些權利人在請求行政執法後,仍會繼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其糾紛,但是,多數權利人在行政執法後不會再繼續尋求司法保護,甚至在行政執法階段已經與侵權人和解或者調解結案。?
從協同專利司法保護,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角度來看,保留甚至強化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確具有壹定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相當的重要性。要進壹步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執法的力度,未來,還需要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壹,解決專利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問題。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但是,目前專利行政執法制度資源的欠缺,對於執法工作的開展存在壹定阻礙。比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只有省級和設區的市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專利行政執法權。中國地大物博,許多省級行政區劃也地域遼闊,僅僅依靠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開展專利執法工作,顯然難以滿足眾多專利權人維權的現實需求。?
二,解決地方行政執法資源不足的問題。受機構編制的制約,許多專利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被編制負責行政管理相關的工作,或者身兼管理與執法的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人數明顯不足,嚴重影響了相關執法工作的效率與應有的社會效果。尤其是地方專利執法缺乏明確的執法機構設置,大多地方專利管理部門在處室設置上都沒有明確標註“執法”二字,容易讓普通百姓誤以為不存在專利執法機構。同時,專利執法機構由於缺少編制,執法人員稀缺,執法經費有限,現有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遠不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事實上導致了個別地方“專利執法機構不執法”的尷尬現狀。此外,專利執法條件較差,甚至缺乏執法車輛、執法設備等應有的物質保障措施。?
三,解決專利行政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2013年,全國行政執法機關***立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26.2萬件。但是,在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系統行政處理的專利糾紛案件數量才區區5000余件。2013年,我國***受理專利申請237.7萬件,同比增長15.9%。與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快速增長和日益龐大的盛況相比,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量卻沒有明顯增多。這足以說明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力度偏弱,還有待加強。
四,解決專利行政執法透明度不高的問題。2006年3月,“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這壹落實審判公開和透明度原則的舉措贏得了廣泛贊譽。相比之下,此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信息透明度並不高,甚至獲得比較具體詳細的行政執法數據都不甚方便,獲得具體案件的處理情況更是困難。但是隨著國務院2013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印發,其明確要求推動案件信息公開,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定會進壹步加大。此舉或將解除壹些專家擔憂的執法腐敗問題,也能極大地督促行政執法能力的提升,行政執法程序的規範。?
此外,當前,由於專利行政執法手段有限、力度較弱,因此,濫用專利行政執法的現象並不明顯。如果將來要在立法和實施層面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則要前瞻性地預防行政執法被濫用的問題。
揚專利行政執法之長,充分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的作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定會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資料來源——
國家知識產權局: /ztzl/qtzt/jxzlxzzf/ztwz/201406/t20140613_964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