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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中的創造性如何區分

創造性是各國專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壹個重要概念。《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如果壹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對所屬領域的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美國專利法規定:“所申請專利的客體與現有技術的差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不能取得專利。” 日本專利法規定:壹項發明,在專利申請提出之前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的,則不具備創造性。雖然專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國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種關於創造性的定義,無論是《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非顯而易見”,還是日本專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著概括不全面、不準確的問題。例如,由多個公知產品或者方法組合在壹起的各種 “拼湊”發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容易做出、不能輕易完成的,但這樣的“拼湊”發明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沒有創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其實並非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說其實是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輕易完成的,但只要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征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則該發明創造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都會被認定為具有創造性。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上述關於創造性概念的文字論述雖然與其他各國有著的明顯的不同,但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在對“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進行解釋時,明確指出:“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這樣壹來,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就回歸到了歐洲專利條約等國際規定。有趣的是,盡管各國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存在著種種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國在審查指南中的具體論述予以彌補了。換言之,世界各國在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具體論述,並不能被其法規給出的創造性概念所概括。那麽,怎樣定義創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國的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的具體論述呢?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宇宙中事物變化的形式只有兩種,壹種是量變,壹種是質變。發明創造也不例外,發明創造概念的定義,完全可以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下給出,即:新穎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征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量變。創造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征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二、發明創造是質和量的統壹發明創造的質就是壹發明創造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征。世界上的發明創造所以千差萬別、形形色色,就是因為在它們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規定性。發明創造的內容是由其權利要求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征決定的,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征的有無,直接決定著發明創造的質。因此,發明創造的質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壹的。就是說,規定性特征即質與發明創造是直接聯系在壹起的,是不可分割的。發明創造總是具有壹定規定性特征(質)的發明創造,不存在沒有規定性特征(質)的發明創造。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征即質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過屬性表現出來。屬性就是壹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發生聯系時表現出來的規定性特征。發明創造的屬性是發明創造規定性特征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認識發明創造的屬性去認識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征即質的。發明創造不僅有規定性特征即質的特征,還有量的特征。發明創造的量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用數值表示的規定性特征。發明創造量的規定性特征同發明創造質的規定性特征壹樣,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觀存在的,同發明創造不可分離。壹方面,發明創造總是具有壹定量的規定性特征的發明創造,沒有量的規定性特征的發明創造是不存在的;另壹方面,脫離開發明創造的量的規定性特征的發明創造也是不存在的。理解發明創造量的特征,要註意把握兩點:第壹,量的特征和發明創造不是直接同壹的。質的特征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壹的,某壹發明創造改變了自己的質,就意味著該發明創造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量的特征則不同,同壹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壹定的範圍內,量的增減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質壹樣,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內涵的量與外延的量、精確的量與模糊的量、要素的量與結構的量等。內涵的量標誌質的程度,如溫度的高低,顏色的深淺、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標誌質的規模,如物的數量、體積、重量等。質把不同發明創造區別開來,量則進壹步把同質的發明創造從量上區別開來,量和發明創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壹的,同質的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對發明創造的認識中,確定現有技術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前提,以現有技術為前提認識發明創造所具有的質,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基礎,認識發明創造的量是對發明創造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認識發明創造的質是由確定現有技術開始,再由質進到量。任何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都既有質又有量,是質和量的統壹體。質和量是有區別的。質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成為某種發明創造而不是其他發明創造。質發生了變化,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而量則不同,同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有不同的量。量發生了變化,是指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發生了具有新穎性的變化。在壹定範圍內,量的變化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又是相互聯系的。質決定量,沒有壹定的質就沒有壹定的量,量總是壹定質的量,質規定著量的範圍。另壹方面,壹定的量又是質的條件,質總是壹定量的質,量制約著質,沒有量也就沒有質。質和量是統壹的,這種統壹,就是“度”。度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的統壹,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保持自己質的數量界限、範圍或幅度。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兩端的界限叫閾值點或臨界點。閾值點或臨界點是壹定質的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所能容納的量的活動範圍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量在度的範圍內變化,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不會發生質變,量變超出度的範圍,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會發生質變。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原理,要求我們在分析、理解發明創造時,都必須註意正確選擇現有技術,在此基礎上再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如果未能正確的選擇現有技術,則絕不可能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在正確選擇現有技術的基礎上要把握“界限”,註意“分寸”,掌握“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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