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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搜索有獎競猜: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標準不同,可分為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壹來源采購、談判采購等五大類十七種方式。壹般來說,壹個國家對在中國使用的采購方式和適用條件都有明確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相對的,因為每個項目的情況不同。在選擇具體的政府采購方法時應遵循的壹般原則是有助於促進公開性、有效競爭和實現物有所值的目標。

壹般分為: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方式是否具有招標性質,可分為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采購金額是決定采用招標采購還是非招標采購的重要標準之壹。壹般來說,壹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采用招標采購方式;對於低於壹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1.招標采購

招標采購是指通過招標邀請所有或壹定範圍的潛在供應商參與投標,政府采購人通過某種預先確定並公布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中選擇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招標采購是壹種公平、民主的采購方式,廣泛應用於政府采購中。只要是采購人需要量大的產品和項目,都可以通過招標采購。根據其公開性,招標可分為四種:競爭性招標(又稱公開招標)、有限招標、選擇性招標和限制性招標。政府采購中鼓勵的招標方式實際上指的是競爭性招標方式,即公開招標方式。

(1)競爭性招標采購

競爭性招標采購又稱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開程序邀請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競爭性招標采購法具有通過廣告邀請競爭、壹次招標、根據預先規定的選擇標準將合同授予最佳供應商、不與供應商談判的特點。壹般認為最能體現現代民主競爭精神,有效促進競爭,節約成本,最高效地實現采購目標。因此,在各國的采購立法中,都有將競爭性招標適用於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並將其作為首選的采購方式。但是,當采購環境較為復雜、采購對象價值相對較小、采購形勢較為緊迫時,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的使用就會受到限制,無法實現最佳的經濟效益和政府采購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不同的采購環境和所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選擇競爭性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這些方法的采用應遵循以下原則:每種方法的采用必須滿足其適用的采購環境的要求;每種方法的采用都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采購機構需要做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使用某種采購方式的原因。

(2)有限招標采購

有限招標采購又稱邀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人選擇若幹供應商,邀請他們投標,將合同授予符合規格、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有限招標采購包括選擇性招標采購和限制性采購兩種形式。

1)選擇性招標采購

選擇性招標是指通過公開程序邀請供應商提供資格文件,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才能參加後續的投標;或者通過公開程序,在壹定時間內確定特定采購項目的候選供應商,作為後續采購活動的被邀請人。通過選擇性招標選擇合格供應商時,應對所有供應商壹視同仁,並邀請盡可能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在選擇性招標的環境下,首先要考慮供應商數量的客觀限制,即供應商數量不能太多;二是考慮到采購的經濟性和有效性目標,壹般適用於技術復雜或專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以及采購價值較低,研究和評審大量標書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與擬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價值不相稱的情況。

2)限制性招標采購

限制性招標是指不經過預先公告程序,直接邀請壹個或多個供應商參加投標。采取限制性招標采購方式,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包括:經過競爭性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投標的;供應商只有壹家,沒有替代;出現了無法預料的緊急情況;從原始供應商處購買替換零件;因原采購項目擴大,需要考慮配套要求;屬於實驗性產品,為研究服務;追加工程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的50%;與原項目類似的後續項目,以及第壹份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采購等。(未完待續)

1.非招標采購

非招標采購是指招標采購以外的采購方式。達到壹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壹般需要招標,但在某些情況下,如緊急采購或采購來源單壹,招標並不是最經濟的方式,需要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此外,大量低於招標限額的采購活動也需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非招標采購的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的有:國內或國外詢價采購、單壹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征求建議采購等。

(1)單壹來源采購

單壹來源采購,又稱直接采購,是沒有競爭的采購。意味著即使采購對象符合競爭性招標的標準,但來源渠道單壹,或者是專利、首制、合同追加、原項目後續擴建等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它只能由壹個供應商提供。從競爭態勢來看,單壹來源采購方式處於劣勢,因此世界組織乃至各國的“規則”都對這種采購方式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壹般來說,多是由於緊急采購的及時性或只從壹個供應商或承包商處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客觀性。在壹些規則中,直接簽訂合同的采購方式實際上是單壹來源采購。《聯合國采購示範法》規定了單壹來源采購;世界銀行的采購指南規定應直接簽訂合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規定的有限招標實際上相當於單壹來源采購;歐盟《政府采購指令》規定的無競爭談判模式本質上是單壹來源采購。

(2)競爭性談判采購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分別與幾家供應商談判後確定中標供應商並授予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此方法適用於緊急采購或涉及高科技產品和服務的采購。或許作為壹種采購方式,談判采購方式可以與競爭性招標方式相抗衡。它有兩個特點:第壹是和“多個”對象談判,具有壹定的競爭性;二是單獨“洽談”,可以確定購買者的特殊需求。談判采購最初是私人部門的主要采購方式,在公共部門,談判采購也是國防產品和服務采購中的主要采購方式。然而,由於談判在競爭性、透明度和評估程序主觀性方面的缺陷,它往往具有很高的賄賂和誘導風險。因此,政府采購規則嚴格管理其采用。綜上所述,在下列情況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訂立合同是最合適的:(1)由於急需某種服務,采用招標程序不實際或不可行,但前提條件是這種緊急情況不是由於買方拖延造成的;(2)由於發生災難性事件,急需某些服務,采用其他方式不可行,因為耗時太長;(3)所涉及的服務或風險的性質不允許預先進行整體定價;(4)因技術或藝術原因,或因保留專有權,只能由特定提供者提供服務;(5)履行原合同是基於提供某些補充服務的需要(價值不得超過主合同的50%)。這種補充服務在技術上或經濟上都不能脫離主合同,即完成主合同是絕對必要的,所以補充合同仍應交給合同中涉及的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上述情況的相似之處在於客觀上不可能實行招標采購方式,必須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是招標以外的首選采購方法。

(3)詢價購買

詢價采購又稱貨比三家,是指采購單位向國內外相關供應商(通常不少於三家)發出詢價單供其報價,然後根據報價進行比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詢價采購的特點是:首先,通過比較多個供應商的報價來反映合同授予的競爭性;二是適用範圍單壹,僅適用於貨物采購。適合詢價采購的項目主要是現貨或標準規格的產品和服務的采購,或者招標文件審查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供應商編制招標文件需要較高費用、供應商資格審查條件過於復雜的采購。詢價采購可分為報價采購、訂單采購和談判采購。

(4)征求采購建議

邀請建議書采購是指采購機關通過發出通知聯系少數供應商,征求各方提交建議書的興趣,並向表示興趣的供應商發出邀請建議書。當采購對象只能從數量有限的供應商處獲得,或者審查和評價建議書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與服務的價值不相稱,或者為了確保保密,或者為了國家利益,采購人可以直接向供應商征求意見。邀請建議書壹般應當載明采購人的名稱,采購對象的性質、特點、時間和價格,提交建議書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評選標準、評審標準和程序等。征求建議采購是壹種相對較新的采購方式,20世紀80年代才在美國政府采購體系中確立其地位。1994,《聯合國采購示範法》也將其列為同壹采購環境下的采購方式,與兩階段招標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並列。其他三個國際組織的政府采購規則沒有這樣的規定。該方法適用於服務采購、計算機采購等無法事先確定技術規格或無法知道如何滿足采購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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