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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是壹樣的嗎,怎麽做分錄

屬於技術轉讓,具體應該是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並在合同內約定相關技術轉讓和實施的細節。

目前,社會上壹些單位研究開發出壹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壹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壹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

“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壹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壹,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壹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壹方當事人的,另壹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壹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征得另壹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壹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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