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應當使用專利局統壹制作的《說明書項目變更聲明》提出。
(2)按要求支付備案項目變更費。在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描述項變更費是指每件專利申請申報描述項變更的費用。除非另有規定,描述項目的變更費應在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交說明項目變更申報。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變更費200元。
(3)同時提交原始憑證: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轉讓或者贈與請求變更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合同由單位訂立,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超過壹個的,應當提交所有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申請)的轉讓,轉讓方為中國大陸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或者受讓方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
(4)受讓方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或者受讓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省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委托代理機構,並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涉及代辦變更的,繳納代辦變更費50元。
(5)受讓方為單位且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在說明書項目變更聲明中填寫聯系人,聯系人為收到專利局發函的收件人而非單位。聯系人應為該單位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