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中使用資產評估方法的行為,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方法,是指評估和估計資產價值的方式和方法。資產評估方法主要包括三種基本方法: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條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二章市場法
第四條市場法又稱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指以可比參照物的市場價格為基礎,通過比較評估對象與可比參照物,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的總稱。
市場法包括許多具體方法。比如企業價值評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較法和上市公司比較法,單項資產評估中的直接比較法和間接比較法等。
第五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選擇和運用市場法時,應當考慮運用市場法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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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價對象的可比參照對象市場開放,交易活躍;
(2)可以獲得有關交易的必要信息。
第六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和以下原則選擇可比的參照對象:
(壹)選擇與估價對象交易市場相同或可比的參照物;
(二)選擇與評價對象相同或可比的適當數量的參照對象;
(三)選擇與價值影響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參照物作為評估對象;
(4)選擇交易時間接近評估基準日的參照對象;
(五)選擇交易類型適合評估目的的參照物;
(六)選擇正常或者可以修正為正常交易價格的參照物。
市場法的比較基準通常因評估對象的資產類型和行業不同而不同,可以用價值比和交易單價的形式表示。
第七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運用市場法時,應當將評估對象與可比的參照對象進行比較分析,對價值影響因素和交易條件的差異進行合理修正。
第八條應用市場法時,應當關註以下影響評估計算結果可靠性的因素:
(1)市場的活躍程度;
(2)參照物的相似性;
(3)參考對象的交易時間與評估基準日的接近程度;
(四)參照對象交易目的和條件的可比性;
(五)參考信息的充分性。
第三章收益法
第九條收益法是指通過對估價對象的預期收益進行資本化或折現來確定估價對象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
收益法包括許多具體方法。比如企業價值評估中的現金流量折現法和股利折現法;無形資產評估中的增量收益法、超額收益法、許可費節約法、收益分享法。
第十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選擇和使用收益法時,應當考慮收益法應用的前提條件:
(1)估價對象的未來收入能夠合理預期並以貨幣計量;
(2)預期收益對應的風險可以計量;
(3)收益期能夠確定或合理預期。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重點關註:
(1)預期收益的類型和口徑。例如,收入、利潤、股息或現金流,以及收入、稅前或
稅後收入、名義或實際收入等。
名義收入包含了預期的通貨膨脹水平,而實際收入會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
(二)收益預測應根據資產的性質、可獲得的信息和要求的價值類型進行。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收益預測中所使用的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假設進行分析和評價,並對其進行適當性評估。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確定收益期時,應考慮評估對象的預期壽命、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詳細預測期的選擇應考慮評估對象實現穩定收益的周期和周期性。
第十三條收益法評估中采用的折現率既要反映資金的時間價值,又要反映與評估對象的收益類型和未來經營相關的風險,並與選擇的收益類型和口徑相匹配。
第十四條運用收益法時,應當關註以下影響評估計算結果可靠性的因素:
(a)無法獲得支持專業判斷的必要信息;
(2)估價對象無歷史收益記錄或尚未開始產生收益,收益預測僅基於預期;
(3)未來商業模式或盈利模式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