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院校本科畢業;在當地工作穩定,繳納社保有壹定期限;符合各地對人才的相關規定。人才引進是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用人單位錄用壹個外省、市在職勞動者,且就業時間達到壹定年限,學歷高於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落戶就業。
人戶異地分離人員可辦理調入手續。濱海新區用人單位急需且符合人才引進條件,但人(人事關系)戶(戶籍)異地分離的人員,可按現行程序辦理調入審批手續。引進人員配偶可將戶口遷入本市。濱海新區用人單位引進人才,辦理人員調入及家屬隨遷手續,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引進人員配偶為工人的,可隨主調人員壹起,將戶口遷入本市。
進壹步提高為濱海新區引進人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於濱海新區用人單位辦理人才引進,應本著保證急需的精神,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為濱海新區創造良好的人才引進環境。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專有技術的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