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三)股權轉讓申報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申報收入;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
(五)不合理無償轉讓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合理:
(1)能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
(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7號+20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