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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擔保業務的時候應該重點審核企業提供的哪些資產

主要依據兩個文件,壹個是申報通知(裏面註明了申報條件要依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壹個就是這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壹、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精神,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0〕93號)要求,現就做好自治區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2010年支持重點

(壹)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1)結構調整項目:以輕工、紡織、電子信息行業中小企業為重點,支持采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產業轉移的技術改造項目;

(2)專業化發展項目:重點是為裝備制造、汽車、船舶、鋼鐵、有色金屬、石化行業企業生產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3)節能減排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生產節能產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產業集群中進行集中治汙減排的技術改造項目;

(4)增加就業崗位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的填平補齊技術改造項目和增加就業崗位的農產品深加工項目。

2.新興產業建設項目:以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為重點,支持2009年初創企業的建設項目。

3.服務環境改善項目。

(1)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重點是小企業創業發展所需場地及相應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服務設施等改造項目;

(2)服務企業改造項目:重點是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企業的改造升級項目;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內面向中小企業的物流企業倉儲條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2009年開展的為擔保機構提供壹般責任保證和比例風險分擔業務(以下簡稱再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3、保費補助項目: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開展的低收費融資擔保業務給予保費補助。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在日常辦公、財務、庫存、生產過程控制、銷售等方面,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項目;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專利開發、申請項目。

二、申報條件

(壹)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要求。

1.申報技術改造及企業提高素質項目的企業須為2008年6月前設立的企業,申請新興產業建設項目的企業為2009年新設立的企業;申報企業需同時滿足2009年末從業人員數低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於3億元、資產合計低於4億元;每個企業在同壹年度中只能申請壹項補助;企業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2.申請項目的擔保機構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業務補助和保費補助。

(二)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須備案。項目須經過具有投資項目審核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準或備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註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2.項目投資限額。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4000萬元。

3.專業化發展項目。生產協作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2009年協作配套產品銷售額應占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

4.服務環境改善項目。能夠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爭取訂單,穩定就業,增加就業崗位;項目不新征用土地,對現有廠房、基礎設施等資源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

5.增加就業崗位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企業新增就業人數須超過現有職工人數的15%。

6.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要求。是指企業采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者具有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2007年以來獲得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其中購買技術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

7.節能產品的範圍。是指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第壹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號)及已進入推廣應用階段的產品。

(二)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應為2008年完成項目建設,2009年運行良好,與項目相關的存貸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等指標顯著提高的企業。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應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獲得國家專利局受理和授權的專利技術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超過5項),且專利技術已在產品中使用的企業。

(三)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額須達凈資產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1.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2.2009年新增為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3.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4.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

5.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6.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四)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額須達凈資產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1.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2.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3.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5.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三、幾點要求

(壹)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確保申報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並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項目申報數量。

固定資產類項目:銀川市不超過15個,石嘴山市不超過13個,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開發區分別不超過8個,鹽池縣、同心縣分別不超過2個;其中,五市及開發區申報項目中必須各包含2個服務環境改善類項目;

擔保補助類項目:各地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均可上報;

企業提高素質補助類:銀川市不超過4個,石嘴山市不超過3個,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和開發區分別不超過2個;

(三)項目電子版材料要求。項目申報單位登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點擊“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下載項目申報軟件和使用說明,填寫有關資料,由項目申報軟件導出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

(四)項目紙質材料要求。國家對項目申報材料有嚴格要求(見附件1)。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要求,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審核。

(五)項目上報要求。項目申報采取紙質文件與電子文件同時上報方式。於2010年5月31日前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按照項目分類填寫匯總表(見附件2),並同時報送項目申請書壹份和電子文件(用U盤拷貝申報軟件導出的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自治區經信委將會同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將符合要求的項目上報國家。

聯系人:常娥

電話:0951-5062824

附件1:項目申報資料要求.doc

附件2:匯總表.doc

二〇壹〇年五月十九日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輯本段]財企[201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二○壹○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編輯本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第三條擔保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第四條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五條擔保資金采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壹)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註資支持。(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第六條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於壹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壹般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七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八)其他。第八條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七)其他。第九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壹)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三)經註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復印件。(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第十二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申請工作。第十三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第十七條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第十九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第二十條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文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第二十壹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第二十二條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壹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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