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同類產品是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前提 1.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壹般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但是,如果二者不屬同類產品,則壹般不能進行比較,更不能進行侵權判斷。在這壹點上,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侵權判定完全不同。確定是否為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前提。確定這個前提,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似作出判斷尤為重要。 2.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應當依據商品銷售的分類習慣和客觀實際情況,並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對二者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審查和侵權判斷都要考慮是否同類產品的問題,壹般都不作跨類判斷。但是,在怎樣確定同類產品上,授權審查和侵權判斷所采用的標準是完全不同的。 在授權審查中,主要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看壹項外觀設計產品申請專利時使用的產品名稱屬於分類表中哪壹大類,哪壹小類。然後,看不同小類中的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如果申請日前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則該外觀設計申請便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在侵權判斷中,壹般不是直接按照《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去確定產品類別。因為,這不符合侵權的發生、認定規則。發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時,在侵權產品上並不會標明該產品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哪壹類,如果原告硬將侵權產品作壹個分類,作為被控侵權人也不壹定同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商品分類規律和習慣、根據商品銷售和消費者購買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兩者是否屬於同壹類產品,此時,《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只能作壹個參照。 《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09類是用於商品運輸或裝卸的包裝和容器,28類是藥品、化妝品、梳妝用品和器具,具體還要看是啥產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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