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烈不建議這樣做,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為如果對方用這些銀行卡從事非法活動的話,法律追究的是卡主本人的法律責任,而且他人取得妳的銀行卡和U盾,可以用妳的銀行卡消費,貸款,質押等,由此產生的後果也是有妳來承擔。
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三、如果借給對方,用來洗錢、進行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妳就相當於是幫兇,要受到連帶責任的。
四、判罰規定是: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五、單位犯罪的(涉及到轉移公司財產、職務侵占等),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