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冰墩墩”屬於特許經營商品,未經授權銷售“冰墩墩”的行為構成侵權。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奧組委的重要財產,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任何人對“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稱的使用,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次,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除了享有傳統的著作、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以外,還特別享有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對壹些重要的奧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我國所特有的,其源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也體現了我國對奧林匹克規則的尊重。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公告總計63項奧林匹克標誌。這裏既包括可愛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北京冬奧會會徽等標誌。
侵權追責形式:
“冰墩墩”的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北京冬奧組委的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該作品,更不得將“冰墩墩”的形象進行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按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對於違法違規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冰墩墩”使用規範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