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都不構成侵權:
(1)初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或者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或者銷售該產品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壹原則也被稱為“窮竭原則”,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2)善意侵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並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理論上稱為“善意侵權”,這裏的行為範圍僅限於“使用”和“出售”。對於制造或者進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或者進口的產品是否為專利產品。
(三)在先實施: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為其制造和使用做好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臨時過境:外國運輸工具臨時通過中國的領海、領空,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不構成對其裝置、設備專利權的侵犯。
(5)非盈利性實施:將相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不構成專利侵權。其本質是這種實施行為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與專利權人不存在競爭關系,因此不會侵害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
二、什麽情況不算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