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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被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

法律主觀性:

(壹)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時,根據取得的證據,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五)對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采取前款第(壹)、(二)、(四)項所列措施。專利執法部門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法律客觀性:

專利權是壹種獨占權。該權利的實質在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利用專利發明,否則將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限制。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實施權,經專利權人同意,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有權實施其發明創造。這是壹個原則。然而,對於;維護技術市場,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保護國家利益,《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不再需要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就可以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這是對專利權的重要限制,被稱為“專利權用盡原則”。需要指出的是,這壹原則僅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產品包括:壹是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首次用戶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受強制許可的利益而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如果使用和銷售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屬於專利侵權行為。2.第壹個用戶的使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制造、使用、配制,並且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這就是先發制人的原則。3.使用或者善意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壹個經銷商都沒有義務在使用或銷售之前,去搞清楚壹個專利產品是如何進入流通領域的。這種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的生產生活。4.在對外運輸工具的經營中使用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臨時通過我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用目的在其裝置、設備中使用相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的限制。5.用於非商業目的。《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將有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這不屬於商業行為。將專利用於非商業目的,無非是發展科技、教育和培養人才,有利於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它還包括出於教育目的和個人或家庭目的使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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