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算申請;
2.被收容人員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避難所的住所證明;
4.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6.避難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壹、購房落戶所需文件:
1,家用應用;
2.住戶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表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遷入三縣壹市的居民需提供戶口簿;
4.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經濟生活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6.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僅限購買新建成套商品房),買賣協議、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僅限購買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引進人才落戶辦理所需證件:
1,家用應用;
2.用人單位證明;
3.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表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
5、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及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國家、省科技獎,或擁有國家發明專利技術等級及榮譽證書等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6.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經濟戶口證明;
7.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未婚證明(僅限隨遷未婚子女);
9、有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僅限條件5);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