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代碼:11371
負責人:李丙林
合夥人:李丙林、吳開磊、王術蘭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68號左岸工社12層1218
懲戒事由:
北京超凡誌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夥)(下稱超凡誌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
具體事實:
壹、超凡誌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超凡誌成於2017年4月-2018年7月為江蘇、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請人代理提交75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多個主題。2017年9月20日為申請人“成都秦川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主題涉及物聯網領域的多個主題。2017年8月、12月為申請人“成都市壹心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肥料及其制備方法。以上專利申請中的101件屬於《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第三條第(壹)、(三)項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二、超凡誌成存在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行為
超凡誌成將四川旭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旭虹光電)未公開的兩件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內容於2017年7月13日發給重慶市南山區川華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川華玻璃),在重慶川華玻璃確認之後,超凡誌成於2017年7月26日為其提交了另兩件內容與四川旭虹光電的專利申請內容完全壹樣的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誌成將四川旭虹光電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給重慶川華玻璃,泄露了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超凡誌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壹、超凡誌成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談話筆錄;
三、超凡誌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況說明》;
四、專利代理人協會處分決定(全專協處字〔2018〕第006號)。
超凡誌成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幹擾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該行為屬於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行為;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屬於《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壹)項規定的“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1月15日發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6號),依法告知超凡誌成擬對其作出撤銷“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的懲戒決定,以及擬作出懲戒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並告知超凡誌成依法享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誌成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撤銷事項進行聽證。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誌成的書面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擬撤銷超凡誌成“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的案件進行聽證。超凡誌成負責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孫言代表超凡誌成參加聽證。
在書面陳述意見和聽證會上,超凡誌成對於《懲戒意見告知書》中認定的“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等違法事實表示無任何異議,對帶來的不良影響深感自責。提交了“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行為涉及的在先申請人及在後申請人出具的《諒解書》及諒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請已授權和在後申請已收到撤案通知書的文件;提交了超凡誌成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所做的多項整改措施和落實進展情況以及自查自糾的相關材料。
同時,超凡誌成就該案的具體裁量情節提出以下申辯理由:1.對於《懲戒意見告知書》中認定的違法行為,超凡誌成已經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後果;2.對於《懲戒意見告知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為,超凡誌成進行了深刻反思,認真開展了內部自查自糾,並出臺了壹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壹定效果;3.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已於3月1日起實施,對“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其他新的較輕的處罰措施,希望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中相關規定,考慮超凡誌成存在消除、減輕違法後果、進行整改的情節,適用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的規定,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五、聽證記錄;
六、聽證會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新的證據和申辯意見,我局認為,超凡誌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違法事實,應予以懲處。超凡誌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但考慮到超凡誌成認錯態度較好,主動向泄密行為涉及的相關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道歉並取得了諒解,在企業內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出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鑒於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和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對“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所變化,超凡誌成上述違法行為雖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中關於新舊法律規範適用規則的相關規定,適用新法符合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原則,我局決定適用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給予超凡誌成減輕處罰。
懲戒決定:
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超凡誌成“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