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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註冊商標的原因

撤銷使用不當、惡意競爭等問題。

撤銷註冊商標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消滅的程序。

由於註冊商標撤銷原因的不同,註冊商標的撤銷可以分為使用不當、註冊不當和爭議撤銷三種類型。

1、撤銷使用不當,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註冊商標合理使用義務,其註冊商標被商標局撤銷的情形。

(1)註冊商標不當使用的撤銷理由。註冊商標不當使用的撤銷僅限於嚴重違反註冊商標所有人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註冊商標所有人應當承擔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法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不當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因使用不當被撤銷的原因包括:

壹、變更註冊商標;

b、變更註冊商標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C.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

d、使用註冊商標,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不當使用註冊商標被商標局撤銷後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不當撤銷註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止性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被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不當撤銷商標註冊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無期限撤銷註冊商標,即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註冊商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註冊的註冊商標,無論註冊後時間長短,均可撤銷。無期限撤銷註冊商標的原因主要包括:

A.註冊商標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公序良俗的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均為禁止使用的標誌。

b、註冊商標的使用缺乏顯著標誌。根據《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除使用後獲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標誌外,所有與商品本身的性質、特征、質量或者數量不能區分的標誌,都是缺乏顯著性的標誌。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將直接損害社會公眾的管理秩序,這是社會公益所不允許的,應當予以撤銷。

(2)有期限的撤銷註冊商標。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因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可以撤銷。但當上述撤銷原因存在時,商標所有人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該惡意註冊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有期限的註冊商標撤銷的原因主要包括:

A.註冊商標是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記是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應當予以撤銷。

代理人濫用職權獲得商標註冊。“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

註冊商標含有地理標誌。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並非原產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商標所有人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

D.該註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他人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知名未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利益。

3.撤銷爭議是指享有在先註冊保護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以後對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爭議,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以後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因註冊不當提出的撤銷申請和商標局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評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復審程序如下:

(1)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依據商標局的書面決定或者裁定申請復審的,還應當附送商標局的書面決定或者裁定副本。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駁回,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並限定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五)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或者答辯後,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寫明,並在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相關證據材料。

(6)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公開審查。

(7)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十五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八)申請人不答辯或者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復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九)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可以書面說明理由,撤回申請;撤回申請的,審查程序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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