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實質性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要求:公司類別、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組織機構。
2.創始人的要素:
(1)公司創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自然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及其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不得以團體的名義擔任公司的發起人。
(2)對創始人人數的要求:公司成立初期的創始人人數因法而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不足五十人設立。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唯壹股東是根據國家授權投資的政府機構或具有政府職能的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名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3)發起人的出資要求。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發起人的出資要求沒有明確嚴格的法律規定。但我國是實行出資確定原則的國家,對發起人的出資要求有嚴格細致的規定。
註意:
壹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是在出資方式上,法律允許使用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但同時規定,無形資產作價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
第三,創始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註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繳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募集。
四是禁止“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如有,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4)行為要素的確立。
第二,程序要素。
設立公司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請設立登記、有關登記機關的審查、許可登記和其他程序。中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實行分級管轄原則。
1.設立登記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公司全體股東出資後三十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設立公司所需的文件。
2.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審查並發給登記許可證。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設立登記申請和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並收取公司設立登記費。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
擴展數據:
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可以根據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成立,取得法人資格並開始營業的狀態。公司的設立是為了完成公司的設立行為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行為的和諧統壹。
只有當公司的成立行為完成,即使其行為完全符合相關的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且未經登記機關核準或政府批準(某些特殊業務必須經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告,公司才不能視為成立,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更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規範公司設立的目的是防止不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混入社會經濟生活,威脅交易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