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效果與技術方案的描述要對應,如果是上位的方案,就采用上位的效果進行描述,如果是下位的方案,就采用下位的效果進行描述;在本案中,其要達到精確控制的下位技術效果,但給出的方案卻僅停留在技術原理層面的上位描述,這是造成其被駁回的最主要因素;
接上篇,首先來思考壹下為什麽公開不充分不允許再往說明書中補充內容?既然妳認為我公開不充分,我把沒公開的地方再補充進去有何不可?
其實如果上述情形被允許的話,就會使得先申請制度形同虛設了,舉個例子,假如A和B兩個發明人同時研發壹項技術,A在技術還沒研發完成的時候就提前申請了專利,B在A之前完成了發明,但是在完成發明之後才申請專利;
然後A的專利申請被審查員認定為公開不充分,假如允許A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下進行補充,A就可以獲得壹項專利;而實際上先完成發明創造並及時申請專利的發明人B則無法獲得專利權,這對B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設立了公開不充分條款以及不能再添加新內容的規定,不僅有助於減少發明人靠猜測和臆想跳到競爭者前面的情形出現,也有助於督促發明人盡量公開其方案;
既然不可以補充,那麽當拿到壹篇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時,該如何應對呢?
根據審查規程的規定,我們似乎只能通過證明或者澄清的方式來說明,審查意見中指出的未充分公開的部分屬於現有技術,即通過申請日前公開的出版物、電子期刊或者專利文獻來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上述未充分公開的內容,因而可以實現本發明創造;
下面以壹個案例來說明,在第21737號無效決定中,針對的是友達光電提交的專利申請《液晶顯示裝置及其顯示方法》,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改善二維或者三維視野,其采用的方案是,利用本身具有可調整特性的組成材料作為可調整結構單元706,來精確控制引導單元704與感光單元705彼此間的距離,從而達到最佳的二維或三維視野效果,如下圖所示:
通過上述描述,發明構思似乎已經講明白了,就是通過中間的可調整式結構單元來改變其兩端的感光單元以及引導單元之間的距離;然而在說明書中,關於如何實現二者距離的調整的,說明書中僅通過壹兩段話就描述了五六種實現方式:“利用組成材料的特性(電性、膨脹特性、溫度特性、壓力特性)加上和/或結合傳統的機械設計來調整......”並給出了說明書附圖,來說明調整原理,用以說明這些結構均可以實現距離的調整,均包含在專利的保護範圍內,如下圖所示:
說明書對於該發明點沒有給出更多的內容,即沒有說明該材料是什麽材料,也沒有說明如何調整才能實現視野最佳,結果審查員駁回了該申請,駁回通知書中指出:“本申請說明書沒有 對本發明的可調整式結構具體由什麽材料形成 ,根據溫度、電壓等外界條件發生怎樣地相應改變進而達到微調整引導單元與感光單元之間的距離作出清楚、完整地具體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該發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申請人不服,提出了復審,同時提交了兩份美國專利文獻作為附件,意圖以此證明采用壓電材料進行精確地線性變化是本領域的公知技術,且復審請求人認為其它外加應變的線性調整方式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和說明書公開的內容能夠實施的。
對此,復審委認為:“雖然附件1、2中記載了壓電材料可以伸縮變型,推動相應的部件直線移動,但是附件1、2中均沒有記載關於利用壓電材料如何精確地線性控制相應部件位移的內容。
此外,盡管附件1、2均公開了壓電體隨著電壓的變化可以膨脹、收縮,但附件1、2均未公開如何將這種材料應用於液晶顯示裝置中,如何與液晶顯示裝置中的各個部件配合,實現觀看者無論處於何處,該種材料都可以精確地線性控制引導單元與感光單元彼此間的距離以調整出壹個合適的距離,以提供最佳化的二維/三維視野效果。”
顯然,復審委盯上了“精確控制”這個術語,說明書中只給出了原理,並不能解決精確控制的問題;
對此,復審請求人對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獨立權利要求1、6進行了修改,添加了特征“棱鏡陣列,設置於該引導單元與該感光單元之間”,刪除了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4、5;
並指出,本發明所述的調整原理與附件1背景技術相近似,只是可調整式結構單元的調整結構由結構復雜的電機變成了具有可調整特性的材料,而附件1、2公開了具有可調整特性的材料,這種材料屬於現有技術。因此,在本申請說明書公開了可調整結構的設置位置和材料特性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附件1、2可以實施本發明並實現其目的。
對此,復審委認為:“附件1中的可調式結構單元是機械結構,而本發明要求保護的可調式結構單元是具有可調整特性的組成材料,這類材料在例如溫度、電壓、壓強等某壹外界因素變化的情況下產生形變以實現其可調整的特性,其與液晶顯示裝置內部各部件的連接方法與背景技術中機械結構與液晶顯示裝置內部各部件的連接方法必然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說,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把具有這種特性的材料直接按照背景技術中公開的機械結構與液晶顯示裝置內部各部件的連接方式進行連接是否能夠實現本申請說明書中所述的效果。
此外,附件1、2公開的材料只是能夠粗略地膨脹和收縮來改變其長度,並沒有達到本發明中所述的可以精確地控制其長度(即可以精確地控制引導單元與感光單元之間的空間距離)。因此,在本申請沒有公開如何篩選這種材料、如何設置這種材料、如何將這種材料與液晶顯示裝置中的其它部件配合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僅根據本申請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並不能實施本發明,故復審請求人的主張不成立。”最終該案沒有被救回來。
該說不說,復審委對於這件專利的力度似乎有點嚴格了,經粗略檢索發現該專利在美國、日本、臺灣均申請了專利,而且在美國和臺灣已經獲得了授權,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去做壹下進壹步的研究;
小丁覺得,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獲取的經驗為:
在答復時:
1、可以引用專利文獻說明審查員認為未公開的部分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的現有技術,解釋清楚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掌握的現有技術可以實現本發明的方案即可;
2、如果實在無法說清楚,可以將駁回所針對的從權進行刪除,因為能夠實現所針對的的是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的方案在說明書中有沒有充分公開,如果權利要求不涉及,則說明書中的方案公開充不充分都沒關系;
在撰寫時:
1、對於核心發明點要多加筆墨描述,不僅要說明技術原理,還要說明如何與其他部件配合實現的該功能,不要使用“特殊”等敏感詞匯;
2、技術效果與技術方案的描述要對應,如果是上位的方案,就采用上位的效果進行描述,如果是下位的方案,就采用下位的效果進行描述;在本案中之所以被駁回,就是因為其要達到精確控制的下位技術效果,但給出的方案卻僅停留在技術原理層面的上位描述,如果把技術問題改成實現二維或三維視野的調整,是不是扳回來的幾率就大壹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