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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實施法律新規

《中華人民***和國濕地保護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並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國家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自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塗除外。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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