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十年以來,壹直是支持外貿出口,回避出口企業。
收匯風險對維護國家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加強國家出口
管理和控制信用保險風險,規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本
辦機構”)和出口企業的行為,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現企業申請出口函。
保險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第壹,中國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是PIC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保險公司。
中國進出口銀行。企業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由這兩家機構辦理。
二、出口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短期保險)。短期保險的承保期是在
180天內收匯風險主要用於以付款交單、承兌交單(
D/A)、信用(O/A)和其他出口商業信用。根據實際情況
短期保險還可以擴展到貸款期限超過180天但少於360天的出口商品,以便
以及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發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
(2)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長期保險”)可分為買方信貸。
保險,賣方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三大類。中長期保險承保期限為壹年。
以上,收匯風險壹般不超過10年,主要用於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
出口,以及海外投資,如以BOT、BOO或合資的形式在海外設立企業。
工業等
(3)出口相關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保證保險”)。保證保險
分為直接保證保險和間接保證保險。直接保證保險包括期初預付款保函、
開具履約保證保險等。;間接保證保險涵蓋進口商對出口商銀行的不合理沒收。
銀行擔保。
3.申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要求。短期保險是基於“買方信貸限額”
責任上限應由該機構承擔。“買方信貸限額”是經辦行。
根據支付方式,該機構調查進口商的信用狀況,並為出口企業向進口商支付壹定金額。
支付方式將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余額。批準的“買方信用額度”可以循環使用。
用,即如果不發生保險責任,出口企業收到買方貨款後可以繼續。
繼續按原付款方式和約定限額向進口商出口貨物。為此,如果企業需要辦理
短期信用保險,應在簽訂出口合同前,向代理機構辦理短期保險,並將
進口商和開證行的英文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傳真,以及獲得的信息。
向代理機構了解進口商的信用信息,辦理“買方信用額度”申請手續。
。“買方信貸限額”核定後,企業可在此限額內組織交貨。
四、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申請要求,因為中長期保險覆蓋面大。
還款周期更長,風險程度遠大於短期。所以,企業在安排中成長。
出口項目時,要特別註意按規定提前落實保險事宜。出口企業長期投保。
定期保險應按以下程序逐壹實施:
(壹)企業應至少提前壹個月對外投標或草簽中長期出口合同。
向經辦機構提交《投保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名稱、項目規模、合同金額、項目地點等。
2.擬定信貸方式、信貸條款等。(進口商壹般需要預付15%。
段);
3.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信用信息;
4.借款人或貸款銀行的名稱、地址和信用狀況(當在中國提供買方信貸時)
條件;
5.還款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
6 .出口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技術、專利、外匯成本預測等)
經濟效益等。);
7.進出口商草簽的商務合同,或出口企業提交的標書的商務部分。
8.出口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所需文件。
(二)代理機構收到上述《投保申請書》及所附文件後,辦理投保手續。
初步審查項目,如果符合國家政策出口信用保險支持條件,將在四周。
出具承銷意向書。企業可以憑此意向書向銀行申請信貸。
(三)在進出口雙方的商業合同條款中,貸款銀行和借款人對出口。
在信貸協議條款達成壹致後,機構將審查整個項目和所有合同文件。
制定並核定保險費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簽發保險單或簽字。
保險協議。
五、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在授權範圍內,代表政府辦理具體保險。
保險業務。為保證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的正常運行,現將有關出口企業的信息、
代理機構不得辦理下列保險事項:
1.未經經辦機構同意,擅自對外承諾或簽訂合同;
2.保險前裝運;
3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六、凡違反本通知規定造成出口損失的,不論項目大小和金額大小,
全部由出口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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