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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形資產和出售無形資產的收入應計入哪個會計分錄?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應繳納的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攤銷

營業外支出(借方余額)

貸款: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營業外收入(貸方余額)

出租無形資產價值攤銷最常見的核算方法如下: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的規定確認取得的租金,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根據配比原則,將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擴展數據

無形資產歸集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

(1)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商標權轉讓: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專利權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非專有技術的提供,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著作權的轉讓: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如畫冊、相冊)和音像作品(如母片、錄像帶)。

(6)商譽的轉讓:使用商譽的行為。

公司持有的發電指標不屬於上述應繳納營業稅的無形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同時,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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