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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引入新股東如何將註冊資本轉為技術股?

我認為解決方法和步驟如下:

首先要確定新增股東是否準備使用,或者是實物還是技術。除非首先對實物或技術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

2.新進入者投資的,可以增加原公司註冊資本,原股東轉讓部分出資,同時保持原註冊資本不變。

三。原公司全體股東應形成同意或不同意接納新股東及以何種方式接納的決議。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資時,股東可以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4.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應先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再以公司評估資產和新增投入資金所增加的資產總額作為新增註冊資本,並根據新增投入資金與被評估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增股東比例。

5.如果新股東接受原股東的投資,原股東要協商誰願意轉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既可以出售部分投資以降低投資比例,也可以將全部投資出售出股東會。這些應該是原股東之間協商的。

6.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將使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他們也要做出評估後再按規定操作。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有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證明。

7.如果增加新股東,操作程序可能與新成立公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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