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權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於a包括壹個特征。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a包括a0和a1特征。
4.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d包括d特征。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於,b包括b特征。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於,c包含c特征。
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反向引用”和“多重交叉引用”的現象。按照目前的審查標準,上述權利要求中的權利要求2、5、6肯定不是“簡潔明了”。現在把上述權利的技術方案詳細表述壹下,看看有沒有這兩個缺陷。
(1)關於第二個索賠。選項2指右1和右4,右4指右1,位於右2之後。將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4的技術特征並入權利要求2中,可以得到權利要求2中包含的兩個平行備選方案:①A(A)+b+ C+D;②A(a)+ B+ C + D(d).在“明確”標準方面,兩個技術方案都是方法,保護範圍明確,不存在“不明確”的問題;就“簡潔”的標準而言,這兩個方案不屬於相同或者實質上相同的技術方案,不存在不“簡潔”的問題。
(2)關於第五項主張。權利5“備選”是指權利1、權利2、權利3和權利4,權利2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將這些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結合到權利要求5中,可以得到權利要求5中包含的六個平行替代方案:
①A+B(B)+C+D;
②A(A)+B(B)+C+D;
③A(A)+B(B)+C+D(D);
④A(a:a0、A 1)+B(B)+C+D;
⑤A(a:a0、A 1)+B(B)+C+D(D);
⑥甲+乙+丙+丁.
從上面可以看出,六種技術方案在“清楚”標準方面都是方法,保護範圍還是清楚的,不存在“不清楚”的問題;就“簡潔”標準而言,這六個備選方案不屬於相同或者實質上相同的技術方案,不存在不“簡潔”的問題。
(3)關於第六項主張。權利6“備選”是指權利1、權利2、權利3、權利4和權利5,其中權利2和權利5為多個從屬權利要求。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權利要求6所包含的12個平行備選方案,而這些12個技術方案也不存在不清晰、不簡潔的問題。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後壹次引用和多次交叉引用並沒有導致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夠“清楚”和“簡明”的缺陷。上述引文出現在寫作實踐中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同時,值得註意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對從屬權利要求引用方式的規定,並沒有列為發明專利的初步審查條款和實質審查駁回條款,更沒有列為無效宣告的理由,所以似乎是出臺了。對於立法者來說,其立法意圖可能並不意味著必須以上述四種方式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