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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應該找哪個法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應該向哪壹級人民法院和哪壹個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有必要弄清行政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級別管轄,是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不服海關處理決定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在確定了某壹行政案件應由哪壹級人民法院管轄後,還要明確應當到哪壹個法院去起訴。這在行政訴訟法上叫地域管轄,它規定了同壹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上的權限分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它包括兩層含義: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經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該復議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下列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按行政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起訴的,既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原告同時在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對事實的認識;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適用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包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例如勞動教養、強制收容審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地、居所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壹般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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