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不是獨立的當事人,而是從屬於委托人。律師的授權委托書是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的,律師的代理行為受委托人意誌的約束,所以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進行活動。在這方面,與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明顯不同。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辯護活動不受被告人意誌的影響。正因為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和刑事訴訟辯護人有這麽大的區別,所以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應該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盡可能尊重和滿足自己當事人的意願,不能做違背自己當事人意願的事情。該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是非人格化的。雖然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壹個非獨立的訴訟主體,從屬於委托人,但委托人委托律師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活動,不是與代理人建立委托法律關系,而是與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合同關系,代理人是由律師事務所指定而不是直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此外,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時,律師事務所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律師的訴訟代理活動不僅受當事人委托,而且經律師事務所認可的公函和授權委托書。只有律師事務所提供了公函和授權委托書,人民法院才承認律師民事代理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修改為:(1)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參與訴訟對於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員中選拔,主要是為基層群眾特別是低收入群眾提供及時、便捷、低成本的法律查詢服務,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代理費。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對於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工作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社區”主要指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被推薦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並授權。社會組織包括工會、婦聯等人民群眾組織,紅十字會、消協等社會公益組織,文聯等文藝工作團體,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專利代理人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基督教會等宗教團體。社會組織擔任訴訟代理人不是以團體的名義,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想增加勝訴的幾率,就會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代理相關的審判事宜。但律師畢竟只是代理與訴訟相關的事項,不能直接代表當事人的意願,決定與其利益相關的選擇,因此具有壹定的從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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