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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別人做股東有什麽影響?

如果有證據證明註冊股東只是名義上被他人利用,沒有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沒有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就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權利的基礎,沒有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不會享有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1.作為代理股東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被借款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註冊股東只是名義上被他人利用,沒有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沒有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就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權利的基礎,沒有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不會享有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由於其股東身份已經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這種民間借貸行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但存在對其出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前面的法律責任。

由於名義協議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實務中因名義協議產生的糾紛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股權轉讓後未登記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來認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壹般認為,在具備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只有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才應確認股東資格。

2.有限公司股東的義務是什麽?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有助於履行義務;

在下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代替貨幣出資的,評估定價後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評估的價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額外出資義務;追加出資是指除各自的出資額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繳納超過其出資額的出資額。追加出資義務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壹項,即公司法沒有列舉其內容,但壹經記載即發生效力。

6.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股權簽名變更的後果是什麽?

股權變更的代理簽名也有授權和非授權兩種。如果有當事人的委托書,該行為通常是有效的;如果股權變動合同是在沒有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當事人事後不追認,則該行為無效,追認後該行為有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東應當簽字確認股權變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東、監護人有權處分其財產,但不能損害其利益,否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有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可以追償。但是,股權轉讓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現在很多工商局要求必須本人到場,建議先打電話到工商局咨詢股權變更的流程和要求,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如果可以由他人簽字,那麽還需要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工商局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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