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註意事項:
壹、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占總貨款壹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是壹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壹開始就屬貨款的壹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於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壹種債權擔保,其數額壹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壹致不得改變。
二、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壹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壹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實際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擔保方應該是自願的。保證人應與銷售方簽定書面保證合同,並寫明保證的內容、方式、由雙方簽字、蓋章。
2、應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其中需要註意“代為履行”和“連帶責任”的區別。代為履行指只有在原債務人確無能力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連帶責任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3、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征得保證人得同意,否則保證人不負責保證責任。
4、合理選定保證人。應註意:不能由國有企業得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擔當保證人,選定得擔保人確實能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即需要對擔保人做資信調查。
5、簽訂保證合同時,以下內容不可缺少: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
三、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註意的問題:
1、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占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2、弄清抵押物擔保的範圍:賠償原債權、賠償由於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花費的費用(公證、訴訟費)。
3、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置該抵押物。
四、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抵押時,債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而質押則享有出質物的占有權;在抵押中,抵押人(債務人)收取抵押物產生的本息,而在質押中,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在抵押中,債權人享有的是處分抵押財產的的請求權,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在抵押中由於債權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財產,因而對抵押財產不產生履行保管的義務,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