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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扒雞保護與發展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德州市扒雞品牌,傳承扒雞傳統制作技藝,弘揚扒雞文化,保證扒雞產品質量,促進扒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德州市行政區域內扒雞的傳統制作技藝和文化傳承、知識產權保護、生產經營、產業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扒雞是指始創並根植於德州,經過三百多年的傳承和發展,以雞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為主要輔料,通過洗理造型、蜂蜜(糖漿)塗噴、油炸上色和煮、煨、燜等傳統技藝制作,具有獨特地方風味和品質的整雞熟肉制品。第三條 扒雞保護與發展應當依法落實生產經營者責任,堅持政府扶持、行業促進、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保護與發展並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第四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扒雞保護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扒雞保護與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商務、財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審批服務、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扒雞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扒雞生產經營者依法設立扒雞行業組織,按照職能對扒雞行業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扒雞行業組織應當按照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原則,開展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權益保護、糾紛調處等活動,促進扒雞保護與發展。第六條 扒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並接受監督。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扒雞保護與發展相關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危害扒雞保護與發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八條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扒雞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扒雞文化的宣傳,對違反扒雞保護與發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第九條 從事扒雞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原料雞使用檢驗檢疫合格的毛雞或者白條雞,來源可追溯;

(二)輔料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傳統制作技藝要求;

(三)生產工藝流程符合扒雞傳統制作技藝要求;

(四)生產加工場所及其環境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和衛生要求;

(五)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所標識的產品標準;

(六)產品包裝和標識符合國家標準;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等要求。第十條 從事扒雞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敗變質的原料雞;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或者變質的輔料;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四)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廣告宣傳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八)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第十壹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壹的原料雞飼養和扒雞生產、倉儲、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協作機制。

扒雞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提供可追溯的相關信息。第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扒雞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對涉及扒雞的傳統制作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搜集、研究和整理,並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扒雞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扒雞文化展示場所,收藏展示扒雞歷史、技藝、傳承等相關實物、資料,宣傳弘揚扒雞文化。第十三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扒雞制作技藝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做好向上壹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工作。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扒雞制作技藝代表性項目,明確項目保護單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為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雞制作技藝保護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職責。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扒雞制作技藝的傳承、傳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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