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建造和維護燈塔的機構因地而異。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他們是領航員協會,在蘇格蘭,他們是北方燈塔委員會,在愛爾蘭,他們是愛爾蘭燈塔委員會。這些機構的經費由商務部管理的燈塔總基金會撥款。該基金的收入來源是船東繳納的燈塔稅。燈塔稅的繳納和報表管理由引航協會負責,征稅由港口稅務局完成。此外,燈塔咨詢委員會(代表船東、海上保險公司和托運人的航運協會)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燈塔組織在編制預算和商務部是否通過預算時,應考慮燈塔委員會的意見。
目前英國的燈塔制度是通過歷史演變確定的,其演變歷史對我們理解公共產品的供給有很大的幫助。科斯主要介紹了英格蘭和威爾士燈塔制度的歷史沿革。這壹制度的演變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海軍部長和飛行員協會負責。16世紀初,英國幾乎沒有燈塔,但有各種航標。海軍部長負責管理這些航標和提供信標。在1566中,飛行員協會被賦予提供和管理助航設備的權力,同時也監督私人助航設備的管理。1594海軍部長將浮標和信標的管理移交給飛行員協會。可以說,雖然此時還沒有燈塔,但起到類似燈塔作用的航標是由政府和引航協會提供的。
飛行員協會和私人建造燈塔。17世紀初,舵手協會在卡斯特爾和洛斯托夫特設立了燈塔,但舵手協會對船長、船主和漁民提出的建造燈塔的要求置若罔聞。直到世紀末,它才建造了另壹座燈塔。由於領航協會對建造燈塔的忽視,給了私人建造燈塔的機會。1610至1675期間,引航協會沒有修建燈塔,但至少有10座燈塔是私人修建的。因此,燈塔的建設處於兩頭爭奪的局面。壹方面,飛行員協會試圖維持其在建造燈塔方面的唯壹權威地位,反對私人建造燈塔。另壹方面,燈塔的建造者建造燈塔是為了他們的個人利益。
為了避免侵犯飛行員公會建造燈塔的合法權利,私人從國王那裏獲得了專利權。後來,經營燈塔和收取版稅的權力被國會法令授予個人。燈塔使用費由所在港口的代理人向通過燈塔的船舶收取。同時,為了保住權力和賺錢,飛行員協會還申請了運營燈塔的專利權,然後出租給願意自費建造燈塔的民間人士,民間人士以不與飛行員協會為條件。通過這樣的妥協,私人建造燈塔獲得了很大的空間和自由。科斯舉了壹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在過去,人們認為不可能在伊迪柊司礁上建造燈塔,但在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亨利·溫斯坦利成為第壹個吃螃蟹的人,並於1699建造了第壹座燈塔。燈塔在1703被大風暴沖走,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雖然在這裏建燈塔這麽危險,但也抵擋不住私人利益的進入。1709年,lovett和Rudyard建造了另壹座燈塔,但被壹場大火摧毀。此後,新燈塔又由私人建造。
科斯指出,如果我們看看19世紀初的燈塔建設,就能理解私人個體和私人組織在英國燈塔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燈塔委員會在1843的報告中稱,英格蘭和威爾士共有56座燈塔,其中14座由私人或私人組織運營。在1820的情況下,24座燈塔由飛行員協會運營,22座由私人或私人組織運營。在飛行員協會經營的24座燈塔中,65,438+02座在與私人簽訂的租約到期時被飛行員協會接管,65,438+0座在65,438+0,865,438+06年被切斯特議會轉讓。也就是說,1,820的46座燈塔中,有34座燈塔是私人建造的,只有46-30座。
通過這壹階段的歷史,我們發現私人並不是像經濟學家預期的那樣,因為收費困難而無法提供燈塔。相反,私人在英國的燈塔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d·A·史蒂文森寫道:“在1806之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燈塔的權利租給承租人……”
飛行員協會購買私人燈塔。1822,英國下議院的壹個小型特別委員會提出了壹個提案,建議引航協會購買私人燈塔。原因有:燈塔管理不合理,如管理機構不同、燈塔稅率不同、征收原則不同等等;燈塔對英國海軍和商業至關重要,應加強管理,而不是放任自流;對航運業征稅是不合理的,會導致與其他國家航運的不公平競爭。因此,燈塔稅應降低到適合管理現有燈塔和浮動燈塔,或建造和管理國家商業和航運所必需的新燈塔的最低水平。[9]因此,飛行員協會開始購買壹些私人燈塔。直到1842年,英國不再有私人擁有的燈塔。
科斯對這壹提議提出質疑,特別是他質疑統壹管理燈塔能讓燈塔稅有任何減少。事實也確實證明,1848的貸款還清後,燈塔稅並沒有減少。這與這個提案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燈塔基金設立:1853設立商業基金,由燈塔稅和壹定數額的其他資金提供。1898年,取消了商業海洋基金,成立了普通燈塔基金,也就是現在英國的燈塔制度。
在《經濟學的燈塔》中,雖然科斯沒有明確地展示社會連續性理論,但我們仍然可以從英國燈塔制度的演變中看到他的方法論預設。穆勒、西德維克、庇古和薩繆爾森對公共產品的觀點其實站在壹個極端,即燈塔作為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提供,私人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提供。然而,英國燈塔系統表明,“早期歷史表明,與許多經濟學家的信念相反,燈塔服務可以由私人提供”。但科斯此時並沒有跳到另壹個極端,即他過分強調燈塔只能由私人提供。相反,他告訴我們,在某些階段,英國燈塔系統是由政府、引航協會和私人通過談判和妥協建造和運營的。通過科斯的解釋,我們可以明白,其實不存在純粹的公共產品,任何政府或個人都不可能試圖壟斷公共產品的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