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單位具備法人資格;
(二)運輸的設備已明確,運輸所需的資金已落實;
(三)達到招標運輸需要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招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組織招標;
(二)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運輸資質情況的資料;
(三)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第九條 招標人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二)與中標人簽定並履行合同。第二節 投標人第十條 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的運輸企業。第十壹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與招標文件相應的運輸資質與運輸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平等的獲取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
(三)參加開標會;
(四)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紀行為。第十三條 投標人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證所提供的投標文件的真實性;
(二)按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
(三)提供投標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四)中標後與招標人簽訂並履行合同,非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或分包合同。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序第壹節 招標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所需的設備運輸業務的公開招標應在中國電力報上刊登招標通告,也可以以其他形式發表招標通告。
邀請招標或議標的應發出招標、議標邀請書。第十五條 邀請招標或議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只有二三家運輸企業可供選擇的;
(二)設備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專利保護或受自然環境限制的;
(五)不可預見且非招標人過失引起緊急情況所需要的;
(六)沒有引起有效競爭或者對招標文件未做實質性響應而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經電力工業部批準的;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電力工業部規定的其他情況。第十六條 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壹)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運輸設備的性質、數量;
(三)招標運輸設備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五)獲取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有權要求投標人提供證明文件,以確保只有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主要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大件運輸企業資質證書》,並通過年審;
(二)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業的技術能力、設備運載能力、服務質量、質量保證、財務狀況和運輸業績;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最近二年內(包括領導或主要人員),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違法行為;
(五)最近壹年內未發生重大運輸事故。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運輸設備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並應提供有關資料,以使投標人能夠編制運輸及服務的投標書。
招標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壹)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運輸項目設備的名稱、性質、數量;
(三)技術規格與執行標準;
(四)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五)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六)設備交貨、到港、運輸或提供服務的地點與時間;
(七)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八)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九)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十)開標、評標、定標的日期安排;
(十壹)主要的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