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普及專利知識,組織培訓專利工作人員;
2.起草電力工業部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及有關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3.組織協調部系統的專利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部系統的專利工作網、站,管理部屬專利事務所;
4.管理部系統的許可證貿易和技術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5.提出部重大專利技術的實施意見;
6.調處部系統的專利糾紛;
7.完成中國專利局要求的有關業務工作。第三條 各級科技管理機構要做好以下專利管理工作:
1.組織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專利宣傳;
2.制定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專利工作規劃和計劃;
3.組織協調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專利工作;
4.組織協調本部門或本單位的許可證貿易和技術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5.協助上級科技管理機構調處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專利糾紛;
6.完成上級科技管理機構布置的有關專利工作任務。第四條 各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各直屬高校、科研單位、水規院、電規院、電力機械局、中國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武警水電指揮部及部歸口管理單位的科技管理機構每年壹月份向部科技司報送上年度專利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專利工作計劃,並將上年度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專利申請、授權和實施情況明細登記後(格式見附表1、2、3)上報備案。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按地區成立電力專利工作網、站,作為各地區電力系統專利咨詢服務和專利信息交流中心,各網、站業務由相應掛靠單位科技管理機構負責,同時接受部科技司的指導。第六條 部設立若幹專利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的主要職責是承擔電力系統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咨詢服務、專利文獻服務,也可承擔社會的專利服務工作。第七條 專利事務所每年壹月份向部科技司報送上年度專利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專利工作計劃。專利事務所代理申請的專利,其發明人或設計人屬部系統或其發明內容可直接為電力系統服務的,專利事務所應將該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副本報部科技司備案。第八條 各單位應支持職工的發明創造,對具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職務發明創造應及時組織申請專利。個人所作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單位應予以鼓勵和支持。第九條 申請專利可由申請人委托部屬專利事務所或所在地專利事務所辦理,也可由申請人直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第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應按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審核後,申請保密專利。第十壹條 在國內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需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首先要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再報部科技司審查後,由申請人委托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第十二條 各單位向國外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必須經部科技司批準。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按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的科技管理機構批準,同時報部科技司備案。第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創造,本單位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以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對非職務發明創造,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人實施有困難的,經協商,所在單位有條件的要協助實施。單位協助個人實施專利,單位可從取得的經濟效益中提取壹定的費用。第十四條 各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各直屬高校,科研單位、水規院、電規院、電力機械局、中國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武警水電指揮部和部歸口管理單位,應將其本部門或本單位與被許可方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副本,在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報科技司備案。第十五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其所在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部科技司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