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果糾紛案件需要調解處理,在當地調解員出具調解書後,如果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壹般可以在文書送達前申請重新審理。因為壹旦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就生效了。1.因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而產生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通知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當事人對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取得了* * *認識,並取得了法律確認,原來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得再就此法律關系發生爭議。這就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二)訴訟終結的效力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是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因此,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在法律上已經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具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生效判決相同,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當事人對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有異議的,不能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之前,允許雙方反悔。因此,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的訴求問題。(三)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出現了執行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調解書內容1。開頭應依次說明下列事項:(1)標題和編號。標題應為“調解書”,文件編號應在右下角標明。(2)申請人壹欄應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如有代理人,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三)在被申請人欄中,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2.在正文中,應當依次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的仲裁或者調解要求。(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案件,組成仲裁庭,以XXX為首席仲裁員,以XXX、XXX為仲裁員,(或組成仲裁庭,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經雙方同意,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三)爭議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四)調解費用分攤數額。3、尾巴,依次;(壹)調解書的份數及其共享;(二)仲裁員和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調解書執行後,壹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仍然不執行,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或者有比較嚴重的抗拒執行行為,從罰款到監禁不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